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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于刑事案件申请回避,这里说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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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刑事案件当中申请回避是辩护人尤其是律师作为辩护人主张权利、开展辩护的一种方式。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曾申请过相关人员回避,现就相关问题做一简单总结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谁可以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29条对于谁可以申请回避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注意,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我们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却往往忽视了被害人等其他人。那么辩护人是否可以申请回避呢?我们经常看到辩护人当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辩护人是否有这个权利呢?《刑事诉讼法》32条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该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请注意!这里的辩护人不仅指律师作为辩护人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辩护人。

二、可以申请什么人回避

《刑事诉讼法》29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32条规定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些其他人员也属于回避的对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33条明确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8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以上人员均属于回避的对象。

三、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势必会引起回避对象的不满,需特别谨慎。《刑事诉讼法》29条列举了4项回避事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另外《刑事诉讼法》30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以上也是回避的事由。比如说你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看到案件承办法官与被害人一起吃饭,你就完全可以依照上述条款申请这个法官回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条列举了5项回避事由,在《刑事诉讼法》23条基础上增加了“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这种情形。另外《解释》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实质上也是回避的事由。

四、谁来决定相关人员回避

回避分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前两种比较常见也好理解,第三种“决定回避”容易被忽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9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本条款规定的就是“决定回避”的情形。那么谁来决定回避呢?《刑事诉讼法》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上述条款反映出回避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同样也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仅适用于庭审中,同样也适用于庭审之外。

五、对于当庭申请的回避法庭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当中审判人员很少遇到申请回避的情况,以至于好多审判人员遇到被申请回避显得手足无措。其实解决方式很简单,回避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延期审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当然,不管是上述哪一种都应当履行回避的决定程序。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情形法庭都应当休庭。司法实践当中出现过辩护人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而审判长未经休庭当庭决定驳回申请,这明显违反了回避的决定程序,因为审判长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他自己说了不算。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也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庭也应当宣布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写在最后,申请回避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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