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
一、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经其女友被告人墨某某介绍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7日22时许,张某在本市红桥区某电器商店门口欲拿到李某交予其的200克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此外,张某经墨某某介绍,在2016年分两次卖给杨某乙0.6克毒品。本院认为,张某、墨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200克,并向他人贩卖毒品0.6克,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争议焦点
墨某某与张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200克的共同犯罪。
三、辩护意见摘录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墨某某与张某构成贩卖毒品200克共同犯罪,认定不准确。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200克是张某的个人行为,与墨某某无关。
墨某某主观上并未与张某形成贩卖毒品200克的共谋,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参与购买毒品200克的行为。
(二)墨某某的行为仅是居中介绍张某贩卖杨某乙200元毒品,被告人墨某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居中介绍贩卖200元毒品,而且属于未遂。
(三)被告人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四)被告人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的犯罪事实,应属坦白。
(五)被告人墨某某此前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显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六)被告人墨某某羁押之前在商场上班有正当职业,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不以贩毒为主要生活来源,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七)被告人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显示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请合议庭对墨某某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墨某某实施了与张某共同购买200克毒品的事实,只能证实墨某某介绍杨某乙向张某购买200元毒品,考虑到张某就其购买的200元毒品未能与上家完成交易而处于未遂状态,墨某某介绍杨某乙购买200元毒品亦应认定为未遂状态。由于在案证据证明,张某、墨某某曾共同向杨某乙贩卖毒品两次,共计约0.6克,墨某某亦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贩卖约0.6克毒品的事实中,与张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在计算墨某某涉毒犯罪的数量时,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的数量予以认定。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墨某某介绍杨某乙向张某购买毒品,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主要犯罪部分属未遂状态,应予减轻处罚;墨某某与张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中,约0.6克属既遂状态,介绍他人购买的200元毒品属未遂状态,应按照其贩卖毒品的实际数量予以处罚,考虑到墨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判决被告人墨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成功之处
1.成功打掉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墨某某与张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的事实。
2.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结果。
法律文书照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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